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高孝良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裴光長 法定代理人 阮芊樺
裴光南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阮光山 法定代理人阮芊樺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收養認可聲請狀,並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收養契約書,並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三、被收養人裴光長生父裴光南之戶籍資料,並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四、被收養人生母阮芊樺及生父裴光南同意出養被收養人之同意書,並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五、越南國之收養法規及本件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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