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債權人展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純 債務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債務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志朗
一、㈠債務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
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應向債務人一品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權人代為受領。
㈢債務人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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