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聲請人威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孟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立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如退件信封)。
㈢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如存證信函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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