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林瑞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吉祥 等10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