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告 黃建浩
黃文清 黃榮清 黃鴻清 黃燕龍 黃宗明 黃宗正 黃宗禮 黃宗湧 黃宗義 黃宣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 黃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萬9,417元(計算式: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4,300元×面積15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共計5/6=179萬9,4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