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陳瑋憶 訴訟代理人 陳明郎 被告 許淑美 之遺產管理人即 林瑞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萬1,388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面積262.8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99/100=156萬1,3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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