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君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君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君原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7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7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