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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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544號債權人 范麗鳳 債務人 詹淑惠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債權人「 苑麗鳳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麗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