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97號再審聲請人 詹招欽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抗字第8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併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判可參,是再審聲請人詹招欽對本院101年度抗字第852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