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9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亭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原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8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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