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83號
聲請人 林振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木水 、 林陳甘 、 鄭韋秀 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195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提出相對人林木水、林陳甘、鄭韋秀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