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聲字第2號

聲請人欣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謙

代理人 黃慧文

上列聲請人就 蘇紀滕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鳳山簡易庭一0三年度鳳補字第一四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順成公司)之債權人,因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就金順成公司對第三人蘇紀滕之本院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4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案號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48號,下稱系爭事件)之債權強制執行,經屏東地院以111年司執字第1384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因屏東地院發函聲請人補正蘇紀滕之送達地址、債權類型,並註明如需調卷,敘明利害關係向承辦股聲請閱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內文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提出系爭事件裁

定、對債務人金順成公司之屏東地院債權憑證、強制執行聲

請狀、屏東地院111年3月16日屏院 惠民 執己字第13846號補

正執行命令為證,應認聲請人就其主張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已

有釋明。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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