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 吳佳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3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魏祺熹 │聯邦商業銀行 高榮分 │101年6月16日│28,500元│UA一五九二九八│││1││行│││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