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70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被繼承人(依所附之消費者貸款申請書及戶籍謄本顯示被繼承人為 沈志明 )。
二、請提出正確之拋棄或限定繼承公函。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