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內容、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指述、卷附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無力具保,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6月14日予以羈押。
二、茲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9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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