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930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
戊○○甲○○○壬○○丁○○乙○○己○○辛○○上開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庚○○(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家事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