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送達代收人 柴健華 律師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七貳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