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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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76號聲請人 孫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孫 王惠禾 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將相對人孫王惠禾名下如聲請狀附件所載共計二十五筆不動產予以處分之必要性為何及對相對人孫王惠禾有何利益並提出可供釋明之證據,及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孫玉鳳 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係為相對人利益而處分相對人孫王惠禾上揭不動產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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