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五、四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三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五、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蔡榮澤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