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547號債權人嘉澎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㈡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㈠按年息百分之六、㈡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