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黃郭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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