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 李冠儀 訴訟代理人 李信鋌 被告 謝勇仁 被告華風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誠 訴訟代理人 黃廉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謝勇仁之訴訟代理是否合法終止乙節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