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8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雙向法庭㈡,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