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 桃原簡 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劉若妘 附民被告 陳慧婷
彭瑞欽
彭正皓
彭正宇 李仲賢
何世璿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