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吳榮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建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朱慧真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