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222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盧姮文 被告 徐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24日宣判,惟原告於113年5月14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