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聲請人應提出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即 蔡政彤 得繼承之證明文件(如:經次順位繼承人蔡政彤之法定代理人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存證信函)。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