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771號債權人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乙○○
6樓6樓6債務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