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7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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