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