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7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乙○○
7號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9弄7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34年9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20年,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8月27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4,630,75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房屋借款約定書影本3件、本票影本3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877│建│78.15│全部│重劃前:安西段││││││││││1786-27地號。│├──┼───┼────┼───┼───┼─┼────┼────┼───────┤│002│臺南市○○○區○○○段│1869│建│303.56│16分之1│重劃前:安西段││││││││││1786-41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門│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郎│計│位│材料│台│位││├──┼─┼──────┼────┼────┼─┼─┼─┼─┼─┼─┼─┼──┼─┼─┼──┤│001│9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35│35│36│15│3.│12│平│鋼筋│25│平│全部│││4│安通路4段47│南區安西│鋼筋混凝│.9│.9│.2│.9│08│7.│方│混凝│.6│方│││││巷9弄7號│段1877地│土造│9│9│5│3││24│公│土造│6│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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