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陳咏詩 相對人即失蹤人 李麗芳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麗芳(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號3樓)於民國79年1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母,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於72年1月24日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影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健保、勞保投保資料、收入及所得資料,均查無相對人之健保、勞保投保紀錄或健保就醫紀錄,亦無任何所得收入,復查無相對人入出境紀錄及在監在押紀錄,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2年1月24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2年1月24日失蹤,計至79年1月2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