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楊吳玉雲 (即 楊清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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