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劉千詳 債務人 沈伯弦 債務人 孔令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沈伯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壹萬肆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沈伯弦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捌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沈伯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孔令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