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揚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光 訴訟代理人 蘇珮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揚程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3年9月30日│69萬7,379元│0000000│││││中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