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彥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一)債務人陳彥孝於民國103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12日止累計183,752元正未給付,其中179,
129元為本金;3,666元為利息(2014/12/30~2015/03/12);9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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