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李惠雅 被告 葉耀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總計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見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附件:(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㈠先位聲明第一項標的價額:16,750,000元×33.333﹪=5,583,278元。
㈡先位聲明第二項標的金額:408,603元+(貸款每月16,620元
×原告陳報貸款剩餘期數23期)+(租金紅利收益每月16,257元×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2,741,703元。㈢先位聲明第三項標的價額:4,800,000元。
㈣合計:5,583,278+2,741,703+4,800,000=13,124,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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