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家榮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二、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非屬本案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亦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