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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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