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 張賜榮 被告NGUYENVANLUAN(譯名: 阮文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因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本件訴訟,因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2萬1,592元,逾期駁回其訴。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業於108年8月3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故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