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告 王若男
張小燕 盧發展 許清山 兼前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玉堂 被告 孫晉崎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並應至遲於開庭3日前提出有關原告五人工作時數之全部紀錄證明(如電腦報表、打卡單),如屆時未能提出者,本院將依法酌情認定原告就該等工作時數紀錄之主張為真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