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賈正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第三項第㈢點以及附表欄補充說明中關於「自106年7月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7年7月起」。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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