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郭世豪 被告 謝尚達 原住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7
謝 陳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謝尚達、 謝陳秀霞 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謝陳秀霞應將前項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謝尚達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意旨:緣原告與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請分割,原告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影本在卷可稽,先予敘明。被告謝尚達前向原告借款,尚欠新臺幣(下同)986,484元及其利息(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未果,原告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95年度票字第101302號之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原告為查調被告謝尚達之財產狀況,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謄本,赫見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96年4月4日以贈與之方式移轉予被告謝陳秀霞。查被告謝尚達尚積欠系爭債務,竟為規避其所積欠之債務,而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由於移轉登記予被告謝陳秀霞,使其本身陷於無資力,自屬有害及原告之債權,致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且被告兩人係母子關係,已使原告權益受損。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及移轉登記行為,並依同法條第4項請求受益人即被告謝陳秀霞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而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謝尚達尚積欠其系爭債務,卻於96年3月27日將其名下之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被告謝陳秀霞,並於96年4月4日完成登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1302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6頁、第35至36頁),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提出任何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害及債權係謂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即因債務人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之行為,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清償困難或遲延之狀態。本件被告謝尚達於已不能清償原告系爭債務之情況下,猶將原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謝陳秀霞,單純減少其積極財產,顯更加減少其償還原告債務之能力,而有害及原告債權受償之可能。是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訴請撤銷被告謝尚達以系爭不動產為標的所為贈與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謝陳秀霞之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謝陳秀霞塗銷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為被告謝尚達所有,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被告謝尚達之其他債權人即訴外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亦已就被告間同本件法律行為提起撤銷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羅簡字第49號、104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應予撤銷確定,併敘明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謝尚達、謝陳秀霞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建│建號│門牌號碼│建物坐│主要用│建物面積(平方│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落地號│途、建│公尺)││││││││材│││││├────┼────┼───┼───┼───────┼─────┼────┤││宜蘭縣羅│宜蘭縣羅│宜蘭縣│住商用│一層:53.64│3分之1│謝陳秀霞│││東鎮東光│東鎮中山│羅東鎮│、鋼筋│二層:53.64││││物│段1732建│路3段335│東光段│混凝土│三層:53.64│││││號│巷7號│859地│加強磚│四層:52.25│││││││號│造│地下層:28.69│││││││││總面積:24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