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澤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附表一: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提出生活必要支出(包括房租、保險、水電、交通、醫療││等)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三)聲請人之所得及收入清單,應詳實填載「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來源」。│├───────────────────────────┤│(四)聲請人應就債權人清冊中,有關「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等事項,確實勾選。並載明債權發生原因。│├───────────────────────────┤│(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6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六)應受扶養權利人 謝承翰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七)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八)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99年5月至101年5月)內為││任何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九)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十)陳報聲請人現住所地址。│├───────────────────────────┤│(十一)預納郵費新臺幣900元。│└───────────────────────────┘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應確實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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