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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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債權人印象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呈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並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三、聲請狀狀底請補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促 字第 17835 號裁定(102.07.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 桃小 字第 1088 號(102.12.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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