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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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9年度除第17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14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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