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侯海雁 被告 黃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玉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侯海雁 被告 黃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