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建順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裁定如下:
主文廖建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順前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民國99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299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