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劉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本金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0月30日止,尚有新臺幣11136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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