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毒抗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毒抗字第210號抗告人即被告 蔡哲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毒聲字第145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108年聲觀字第1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以:抗告人即被告蔡哲瑋(下稱抗告人)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25日凌晨1時15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號5樓住處房間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施用,為警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抗告人雖稱僅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然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採取尿液送驗,結果呈有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且除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外,復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並無偽陽性之可能,足認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無疑,又抗告人前未曾因施用毒品經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並無施用毒品前科,屬初犯,符合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原審法院未審究抗告人所述,逕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抗告人觀察勒戒,侵害抗告人之聽審權。又抗告人於108年5月25日凌晨1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但檢察官聲請書竟稱抗告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與事實不符,原審法院未傳喚抗告人到庭陳述,顯與正當法律程序不合。另抗告人願意接受戒癮治療,如入勒戒處所勒戒將使抗告人難以維持穩定生活及事業,及面對再社會化之窘境,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㈠抗告人於108年5月25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區○○
街○○○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抗告人主動交付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及盛裝大麻粉末1罐等物,並坦承於同日凌晨1時許,在住處房間內,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摻入香菸內方式施用等情,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桂林路派出所陳報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出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刑事案件現場照片、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堪以認定。
㈡本件抗告人僅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否認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偵查卷附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10
8年5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之委驗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收件日期:108年5月14日,亦與本件抗告人之查獲情形不符。此外,本件除抗告人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扣案物外,並無抗告人之尿液檢驗結果可資審認,故抗告人是否確有聲請意旨所指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顯有疑義。
四、原審疏未詳查,逕以卷附檢驗報告令抗告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顯有未洽,此部分並為抗告意旨指摘所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處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廖建瑜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